海外股利匯回 留意時間點

外資金專法邁入實施第二年,許多台商搶搭第一年優惠的尾聲提出申請,但卻有部分企業申請搞烏龍,中區國稅局指出,專法施行日之前已經獲配的海外股利,並不適用專法,也不能享優惠稅率。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提供為期二年的新管道,讓海外台商匯回資金,官員表示,無論是台商個人,或以事業體的名義匯回皆可,但若是以營利事業法人身分匯回時,基於國際反洗錢規範,只限定於「海外轉投資收益」才能匯回,也就是有董事會、股東會議事錄為憑的股利分配,才可依法匯回。

官員指出,由於境外資金專法是於2019年8月15日才正式立法上路,雖然對個人匯回資金較無嚴格限制,但是企業戶要匯回資金,必須留意獲配股利的時間,部分企業欲主張某筆海外資金是過去曾獲配的股利,但國稅局審核發現獲配期間是在專法施行日前,其實並不能適用專法。官員表示,企業戶在申請專法匯回時,都必須附上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國稅局很容易透過勾稽查核,發現資金並非在專法施行期間決議配回。

專法施行已經邁入第二年,2021年8月14日便即將落日,官員指出,專法也規定,施行日起算二年後才獲配的股利,不適用專法給予的優惠,這意味著企業若想趕上第二年優惠,別忘記盡早在明年8月14日前完成海外股東會決議,才能順利申請資金匯回。官員表示,採用境外專法匯回資金,可以免受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得稅法》等規定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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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243/4810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