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櫥窗/要保人、被保人不同 身故保險金被課稅

許多父母買壽險,將受益人填兒女或孫子,盼保障子孫生活,不料領到死亡給付卻被追繳稅。

處理多次稅務案件的律師李茂增說,買壽險保單只要是「要保人」、「被保險人」同1人,並指定「受益人」,身故理賠金就不會遭課遺產稅或贈與稅,但理賠金超過3330萬元,超過的部分要計入當年度個人所得稅額。

林男母親過世,他是母親(被保險人)壽險的受益人,領到死亡理賠,出錢買保單(要保人)的楊父被國稅局追討「贈與稅」,稅務人員認為保單為楊父的財產,兒子獲得的理賠金屬楊父透過保險贈與,楊父只好繳錢了事。

李茂增說,保險目的是「保障」而非送錢,無法預測、控制事故發生,此案例或許還有討論空間。李舉例,父親繳錢替母親買保險,若父親過世,其他家人承接保單,等於獲取原本已繳保險責任準備金、繼承了保單價值,就會併入遺產稅計算;若母親過世讓孩子獲理賠,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不計入遺產稅,至於贈與稅則視國稅局認定。

李茂增說明,要保人與被保人不同,受益人是要保人,例如父替母投保、受益人為父親,父過世由親人繼續繳保單,也因繼承保單價值而有遺產稅問題。

要保人及被保人相同,受益人不同,如父繳錢買保險,受益人寫孩子,父去世後孩子獲理賠,也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不計入遺產稅。

只要「要保人」、「被保險人」同1人,再指定「受益人」而非寫法定繼承人,身故理賠金依遺產及贈與稅法就不能計入遺產總額。

雖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有指定受益人的壽險金不計入遺產總額,國稅局高雄分局提醒,「死亡給付」部分,每個申報戶全年免稅額合計3330萬,超過3330萬的部分要計入基本所得稅額。

為避免壽險被拿來規避遺產稅,國稅局會檢視有無牴觸「實質課稅原則」,例如有位77歲蔡姓老婦,因腎動脈狹窄合併慢性腎衰竭,住院2個多月,期間她為自己投保終身壽險,指定孫子為受益人。

國稅局以她舉債、躉繳(一次性繳清保費)繳完2578萬保費,投保後隔1年就過世,死亡理賠2509萬9455元,遭計入遺產稅額。是否牴觸「實質課稅原則」,仍要視法院對個案的見解、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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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752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