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股東減資報繳 看清楚條件

當投資對象減資時,高雄國稅局表示,部分損失可能是在投資前就已經發生,法人股東若要認列相關損失,必須依比例列報投資損失,不可全額認定為損失。
 
官員表示,過去曾處理過一件投資損失申報錯誤的案例,甲公司於2016年間,以1.6億元買進乙公司80%股權,但是乙公司卻在2017年股東會上,決議減資1億元,減資比率為50%。
 
後來甲公司依照減資50%的比率,在當年度申報8,000萬元投資損失,卻被國稅局打了回票,官員表示,仔細查核發現,乙公司早在甲公司入股前,帳上就已經有累積虧損6,000萬元,這筆帳可不是甲公司參與投資後的損失。
 
實際計算後發現,乙公司在接受甲公司投資後才發生的虧損,約為4,000萬元,因此在該筆虧損當中,甲公司承擔的責任約為40%,調整後甲公司當年度可認列的投資損失約3,200萬元,其餘4,800萬元則遭到剔除,不可列報。

 

 

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5743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