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停營業 仍須報繳營所稅

公司去年因受到疫情衝擊,因而申請暫時停止營業,至今尚未復工,可別忘了今年還是有申報營所稅的義務。
 
高雄國稅局表示,因停業而疏漏申報的案件,將會依法裁罰滯報金、怠報金等,即便當年度虧損,仍有罰則。
 
官員表示,最近接到轄區內一位林小姐致電,林小姐的公司在去年3月底申請停業,停業期間已達一年,去年度幾乎沒有收入,但隨著今年5月報稅季要到來,是否仍有營所稅結算申報的義務呢?
 
針對此類案件,官員指出,營所稅申報規定,比個人的綜所稅申報規定更為嚴格,即便是已經停業的營利事業,也可能會有像是債權、利息等各項收入發生,國稅局仍然希望業者能主動申報。
 
官員表示,特別針對已申請停業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法》第71條以及財政部過去函釋都有規定,停業者仍應於每年營所稅申報期間,如常向國稅局進行營所稅申報及繳稅。
 
在以往的實務經驗上,官員指出,很多營利事業如果經核准暫停營業後,常常會因為沒有在營業了,因此隔年就疏忽營所稅的申報義務。
 
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間內完成申報,還會面臨相關罰則,官員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如果國稅局查獲應納稅額,但是卻逾期申報者,將依照當期應納稅額,加徵10%滯報金(最高加罰30,000元、最低1,500元)。
 
如果已經被通知滯報後,仍然遲遲沒有依限期報繳營所稅,還要再依核定應納稅額,加徵20%怠報金(最高加罰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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