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授權軟體費 可列減除

公司以未分配盈餘從事實質投資,達一定條件可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租稅優惠。安永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楊建華昨(17)日表示,國稅局已發函說明,公司支付授權軟體支出,可有條件適用實質投資未分配盈餘減除,對企業而言是一大利多。
為鼓勵企業以盈餘投入實質投資,產創條例明定企業自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稅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在當年度盈餘發生次年起三年內,以盈餘實質投資達100萬元以上者,投資金額可在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稅時,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所稅。
 
楊建華表示,由於產創條例23條之3,是規定公司以盈餘來「購置」建築、軟硬體設備等可享租稅優惠,概念上似乎必須取得「所有權」,然而實務上公司使用ERP(企業資源規劃)系統、Adobe等電腦軟體,多是付費取得「使用權」,因而產生是否可認定為實質投資的疑義。所幸會計師公會在洽詢國稅局後,國稅局已做出回應。
楊建華表示,公司以盈餘來購買供生產或營業用的電腦軟體,或針對現有軟體系統進行升級,授權使用期間雖無所有權,但依國際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列為無形資產支出,可適用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優惠。
楊建華指出,部分公司在授權軟體方面有龐大支出,甚至可能達到億元水準,國稅局認定相關支出可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項,對企業而言是一大利多,也提醒營利事業,在列帳時要記得將相關支出列為無形資產支出。
此外國稅局則提醒,在適用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優惠時,應留意兩日期,第一是投資日,第二是投資金額支付日,兩日期都要在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三年內,才符合規定。
在投資日認定上,若為購買機器設備等軟硬體,投資日是以交貨日為準;而若是購買建築物,則是以過戶日為投資日;自行或委託他人興建建物,則以核發使照日為準;購買技術則以取得日為準;若有分期興建、分批交貨等情形,則以興建完成驗收、各批交貨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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