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表示,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營利事業進行捐贈,可在一定限額內,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原則上對各類公益慈善團體的捐贈合計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
同樣是在每年10%的捐贈總額限制下,官員表示,《政治獻金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當中也另有規定,每年得以列報捐贈的金額上限。
而對政府的捐贈,凡是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各級政府的捐贈,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的捐贈,每年列報金額可不受限制;值得注意的是,若想對中國大陸地區進行捐贈,雖然每年列報金額沒有上限,但須得到陸委會許可,若未經許可就捐贈,相關捐款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抵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