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適用優稅 留意基準日

房屋稅即將在5月開徵,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每月15日是房屋稅課徵的基準日,若有適用自住、公益出租等要件,可以享最低1.2%優惠稅率,務必儘早提出,否則優惠將延後至隔月才能適用。
 
官員表示,依照《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可以按1.2%稅率課徵房屋稅的對象共有二種,最常見的一種,是供自住使用的房屋,也就是大多數的自家房屋;除此之外,如果是將房屋出租給政府補助對象的公益出租人,也同樣可以適用最優惠的1.2%稅率。
 
所謂的自住房屋,在房屋稅的認定上,需要滿足三個要件,官員表示,首先,這間房屋不能出租使用;第二,這間房屋要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第三,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內,這家人名下適用自住優惠的房屋,最多只能有三戶。
 
若無法適用自住或公益出租的要件,官員指出,其餘無論是住宅、執行業務或營業用,其房屋稅率可能會達到1.5%到3.6%左右,像非自住的住家,可能會課徵1.5%以上的房屋稅,而拿來開店、醫院或診所的房屋,適用的就是3%稅率。
 
官員表示,通常在房屋新建完成、剛過戶,或是使用情形變更時,有義務在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的使用情形變化,然而因為有一個月的申報期間,如果太晚申報,可能就會影響當月應納的稅額。
 
舉例來說,假設陳先生原本有開一間店,他在今年3月15日把店收掉,回歸自住使用,他如果能及時在同一天申請自住房優惠,3月就可以適用自住優惠;但如果他等到3月16日之後,才申請適用自住稅率,基於房屋稅是按月計徵的原則,3月可能就會適用原本的營業用稅率。官員表示,稽徵機關認定的基準為當月15日,房屋稅的優惠如果等到當月16日以後才申請,就要等到隔月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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