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無償供配偶開公司 要稅

丈夫名下有閒置房屋,願意無償借給妻子開公司後,是否該設算租金收入?台北國稅局表示,雖然看起來像是配偶間的財產流動,但其實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因此這種情況同樣必須設算租賃收入、申報課稅。

官員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將財產借給他人使用,原則上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並課稅;如果不想被課稅,就要舉證這筆財產借出時,完全屬於無償性質,且借出後並不是供營業或執業使用,才可以免於課稅。

所謂的借給「他人」使用,官員表示,如果從《所得稅法施行細則》來看,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也就是說,一般房屋自行營業,或是借給家人營業使用,其實可以免於設算房租課稅。

然而設立公司的情況卻是例外,官員指出,由於公司是個獨立的法人單位,因此即便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是公司股東,也不代表公司可以享有親屬的法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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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243/4862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