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補稅 常見四樣態

圖/經濟日報提供

民眾申報房地合一稅,留意成本及費用應核實申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常見有四大補稅樣態,多是在申報成本或費用上出差錯,導致被國稅局補稅或處罰,提醒納稅人注意。
首先,婚前、婚後贈與房地,後續出售課徵房地合一稅時,認列取得成本的方式差很大。如果是在婚後贈與配偶,在出售房地時的成本,是以配偶間第一次贈與前原始取得房地的成本為準,例如先生贈與太太,太太後來出售房地,是以先生原先買房地的成交價格為準。
 
但如果是婚前贈與,雙方尚無婚姻關係,視為一般贈與案件,應以受贈時的房地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價值為成本。
國稅局官員表示,實務上有夫妻並未注意到贈與時間點的差別,導致以錯誤方式申報取得成本,被國稅局補徵房地合一稅,不只如此,也可能涉及贈與稅問題。
第二則是與建商簽訂房地買賣契約後,又與建商協商折價,取得折讓證明,但後來賣出,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卻未依折讓後的價款來申報取得成本,導致漏報所得,也會被國稅局補稅加上罰鍰。
第三則是費用列報錯誤。國稅局指出,包括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房貸利息等,是「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能在「出售」時列為費用減除。
另外,出售時的土增稅,也不能列為費用減除,但房地合一稅制已設計機制,可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至於當初取得房地時所支付的契稅、印花稅、仲介費等,則可列為取得成本。
第四,國稅局也提醒,個人申報房地合一稅時,雖可列報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但只能減除個人持有期間的部分,前手持有期間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就不得列入。
官員指出,通常僅購入農地未作農用,後續出售時會發生這種情形,由於農地移轉時,可暫不課徵土增稅;但若未持續作農用,移轉時就應課徵土增稅,若為適用房地合一案件,雖可列報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但僅限列報自身持有期間部分。
國稅局呼籲,民眾申報房地合一稅,應檢視成本、費用等內容,並檢附正確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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