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享股利優稅 月底前申請

為炒熱台股投資風氣,台北國稅局表示,近年稅法針對外國機構投資人適用租稅協定優惠,有部分規定鬆綁,申請流程已經大幅簡化;另外也提醒外資法人把握申請時間,若能於2月底前提出,才來得及於今年第1季股利發放前,完成預先核釋程序。
 
針對來自租稅協定國的外資,在台進行投資後,取得股利或債券利息等所得,依據協定內容,扣繳時可以適用比較優惠的稅率。官員表示,然而比起事後申請退稅,也可以事前提出申請,讓國稅局預先核准適用租稅協定稅率,有利於國內企業支付股利時,直接以優惠稅率扣繳即可,對各方都方便許多。
 
不過就過去稅法規定而言,官員指出,外資申請預先核釋時,不僅要提出基金或信託的受益人名冊、每個個別受益人在締約國的居住者證明,或提示適用租稅協定的受益人比例等,規定有點複雜。
 
不過隨著財政部在2019年中發布函釋之後,官員表示,現在特別針對來自我國租稅協定國的機構投資人,相關規定放寬許多,機構投資人不必再針對每個個別受益人列冊,而是以法人的身分,提出自我聲明,證明自身為信託或基金的所得受益人,便可以法人的締約國居住者身分,享有租稅協定給予的優惠。
 
值得注意的是,隨著《公司法》在2018年翻修後,官員表示,現在國內公司可能會按季或按每半年發放股利,這也影響到外國機構投資人獲利的時機,因此針對新加入本地市場的外資,或是過去取得的核准函已經屆期的機構投資人,建議可以趕在2月底前提出申請文件,才來得及在今年度第1季股利發放前,及時取得租稅優惠核准函。
 
官員指出,針對持續耕耘台灣的外國機構投資人,許多可能在過去三年內已經提出過申請,並獲核准在案,如果上述外資仍有持續在台投資意願,且各項申請要件均無重大異常,可以向國稅局申請延長核准適用,每次最多延長18個月,屆期後可以再行申請,沒有次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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