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經營四類業務 享優稅

 

外資企業在台經營,可留意稅法相關規定,中區國稅局指出,若是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出租機器設備等四類服務方式,相關收入可以申請依10%或15%指定利潤率計稅。
 
官員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總機構在境外的營利事業,如果在我國經營上述四類業務,且成本費用分攤困難者,可以直接依據指定利潤率,計算應稅所得。
 
在四類業務當中,官員表示,其中若是經營國際運輸業務,這類外商於我國境內營業收入,僅僅10%要視為所得並課稅;至於另外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出租機器設備等三類經營方式,則是以收入的15%來計算所得;不過都須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後才適用。
官員指出,近年隨著跨國交易日漸頻繁,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上述優惠案件也逐年增加,最近卻發現有跨國企業利用此項措施,有意規避盈餘匯出的扣繳稅。
 
該集團透過外國A公司,與我國境內關係企業B公司交易,雙方簽訂諮詢服務協議,合約內容提供會計系統、倉儲管理等作業的諮詢服務,並主張這是技術服務的一部分。但實際查核後,國稅局卻發現其諮詢服務的計費方式,是按B公司的每月淨銷售額,依一定比例收取報酬,官員表示,這明顯是打算將國內關係企業的盈餘,移轉到集團境外事業體。
 
官員表示,就服務內容來看,也不像是技術服務,而更像是一般行政事務的管理,因此否決其申請。
 
官員指出,過去受理過合格的技術服務類案件,像是風電業者來台協助建置基礎設施,或是為我國企業牽線並提供專業諮詢,爭取國際金融機構放貸注資,這些案件就跟一般行政事務有別,屬於專業的技術服務,可申請本項利潤率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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