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你想的不一樣!公司間以物易物 兩邊都要開發票

公司間以物易物,一家公司拿機器設備去換另一家公司發行的新股,結果兩家公司都算銷售行為,兩家公司都要開發票、繳營業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甲公司108年間以市場價值80萬元之機器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乙公司增資發行新股10萬5,000股。國稅局要求兩家公司都要開發票。

怎麼開呢?台北國稅局官員說,10萬5,000股的新股每股面額10元,算下來時價是105萬元,所以甲公司應開立105萬元的統一發票給乙公司,105萬元視為含稅價,銷售額為100萬元,營業稅額是5萬元(營業稅率是5%)。乙公司同樣的也要開105萬元的統一發票給甲公司。兩家都漏開發票,會被處罰。

台北國稅局官員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公司以為的以物易物,是交換,但從稅法角度看,是銷售。」

而以物易物的價格認定,官員說:「從高。」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以換出設備或取得股權(份)的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被投資公司。

 

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4686960

 

補充

P.S.只要甲公司開立即可,乙公司不用開立發票,

台財稅字第10504020850號令營業人轉讓其投資之未發行股票之公司出資額或股份予他人及買賣國外公司證券,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