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佣金 須提供仲介證明
特別針對跨國代理、代銷的情形,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廠商如果要列報佣金給海外配合對象,須證明對方確實有提供居間仲介的服務,否則將影響費用的認列。
官員表示,營利事業為拓展外銷業務,常透過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的協助,才能爭取到海外的訂單,因此支付佣金時,也會列報一筆佣金支出,作為給予代理商或代銷商的合理報酬。
不過對國稅局而言,營利事業一切的支出,都必須與營業活動有關,才能列為費用或損失,官員表示,企業如果想列報佣金支出,不只要提示與仲介之間的合約書、結匯支付證明,還必須提供相關事證,向國稅局證明,受款人確實有提供勞務,促使買賣雙方完成交易。
官員表示,現在是數位化時代,因此除了廠商與仲介者洽商過程中詢價、報價及訂單往來的文件,像是電子郵件、LINE或微信等對話紀錄的截圖,也可以作為證明仲介事實的資料,建議企業妥善保留相關紀錄,以免國稅局查核時無法出示。
值得注意的是,官員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當中規定,有三種對象若作為仲介方,國稅局將不予採信認列,包括出口廠商或旗下的員工、國外經銷商,以及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的其他國外廠商(代理商或代銷商不在此限)。
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5341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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