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團體獲配股利 記得申報

文教及公益慈善團體報稅時應注意,台北國稅局指出,如果年度間曾獲配股利或盈餘收入,卻漏未申報當年度營所稅,短漏金額達一定程度以上,將會喪失組織原有的租稅優惠。

官員表示,以往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獲配國內股利或盈餘,相關收入是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例如坊間不少企業曾成立基金會並持股,基金會就可能適用當時的規定。

然而《所得稅法》第42條已經在2018年2月7日修正,刪除對機關團體的適用文字,並追溯至當年1月1日起施行,官員表示,現在公益團體獲配國內股利或盈餘,已經失去過去的免稅資格,而必須列為收入申報。

官員表示,雖然股利必須申報為所得額,不過根據規定,符合標準的公益團體,多數的收入還是可以免納所得稅,包括股利收入在內,還有像是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原則上若有如實申報、短漏報情形輕微,都還是可以免稅,只有銷售貨物、勞務的所得應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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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243/4989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