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最低稅負制 有減稅指引
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為推動全球最低稅負制,本周公布立法範本註釋及釋例,會計師分析,針對有設點於海外免稅天堂的台商集團,國際間已提供酌減稅基,以及未來各國補稅規定的指引。
安侯建業會計師丁傳倫指出,OECD去年底提供的立法範本,定義了全球最低稅負制的適用範圍及運作機制,宣告集團合併營收超過7.5億歐元的跨國企業,預計自2023年起,將適用全球最低負為15%,針對課稅不足15%的地區,母公司所在國有權補稅。
有鑑於行政院已宣布從2023年導入受控外國企業(CFC)課稅機制,對台商保留在海外子公司的盈餘課稅,丁傳倫表示,這次OECD新公布的註釋,處理了全球最低稅負與CFC的相容性,值得台商及政府借鏡。
丁傳倫指出,針對已經受CFC課稅的跨國企業集團,在全球最低稅負制底下,計算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BVI)等地區有效稅率時,可以把被CFC課稅的部分列入。
舉例而言,甲集團把全球盈餘大都留在BVI子公司,雖在當地未繳稅,但是台灣母公司,卻因CFC而被課稅15%,那麼在計算BVI子公司的全球最低稅負時,可以把在台灣繳的CFC稅款列入,滿足國際要求的15%最低稅負。
勤業眾信會計師徐有德指出,OECD新公布的註釋中,也處理了當母公司所在國不補稅,企業集團所在的各國,爭取補稅權的原則,即徵稅不足支出原則(UTPR)。
徐有德表示,各國在計算UTPR的稅款時,被補稅的低稅負地區,本身也可以參與分配稅款,這將影響台商集團在各國要繳的稅。
例如,乙集團把母公司設在香港,另在越南、泰國、開曼群島設有子公司,其中開曼群島事業體未繳稅,香港母公司也未依全球最低稅負制補稅,那麼乙集團可能不只要向泰國、越南補稅,有可能在開曼群島也要補稅。
丁傳倫表示,針對跨國集團旗下的微型事業體,如何適用全球最低稅負制的避風港規定,仍待OECD後續再發布實施框架進行補充,並持續關注國際立法動態。
來源:
Conk 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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