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賣股真賣房 限期補報稅

圖/經濟日報提供

因應房地合一稅2.0實施,「假賣股、真賣房」列入課稅範圍,中區國稅局表示,稅法對此類樣態設定的寬限期只到3月31日,過去九個月內適用卻未申報的個人股東,應於寬限期內主動補報,以免未來被查獲裁罰。
官員表示,去年7月1日房地合一稅2.0上路後,個人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股過半的公司,而該公司有50%以上的價值是我國境內的房屋或土地,便視同是對房屋、土地的交易,應報繳房地合一稅。
 
由於上述特定股權交易的認定方式較為複雜,官員表示,財政部有規畫一個寬限期,針對在今年3月31日以前,主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的特定股權交易案件,雖然已逾申報期限,但仍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1條的規定,免受額外裁罰。
至於何謂「持股過半」,官員表示,根據財政部發布的認定方式,是把直接持股、透過具有控制力的關係企業持股、透過家人或是其他借名持股的情形,各類持股比率合併計算,達到50%以上便視為持股過半。
官員指出,還不只是個人以關係企業持股會納入,包括個人影響力所及的公益團體,亦視為關係人之一。
舉例來說,若A公司其實是專門設計來持有房屋,公司名下沒有其他資產,而A公司股東當中,有陳君持股25%、B公司持股26%。而陳君同時也是B公司的股東,且持有B公司55%股權。
官員提醒,因為陳君對B公司的持股超過50%,具有實質控制力,因此B公司對A公司持股,全部視為陳君的持股;若陳君對B公司持股未超過50%,才是按各層持股比率相乘計算對A公司的持股。因此陳君合計會持有A公司51%(25%+26%)股權,出售股權後應申報房地合一稅。
官員指出,若是在去年7月1日至今年3月31日期間,已有進行符合前述規定的交易,記得主動補報房地合一稅,以免後續國稅局查核而遭到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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